時間:2023-07-21|瀏覽:128
劉某某、常某、李某某通過新聞報道了解到威樂加密數字貨幣,三人均進行投資,認為有升值空間,遂向馬某某介紹。
2017年12月24日,劉某某、常某、李某某為甲方,馬某某為乙方,雙方簽訂《協議書》。內容如下:馬某某加入威樂加密國際數字貨幣,并投入70000元。如果項目虧損或本金不能回收,三人將按各三分之一的比例給予馬某某補償。如果項目順利運營,馬某某將邀請三人到歐洲進行七日游。
協議簽訂后,2017年12月27日,馬某某通過銀行向常某轉款70000元,常某將款項轉入崔某某賬戶,并幫助馬某某注冊了賬戶。然而,2018年1月17日,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通知,禁止提供支付服務給非法虛擬貨幣交易。此后,馬某某等人無法打開威樂數字貨幣賬戶,無法使用。
馬某某據此要求劉某某三人補償69999元損失。
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,馬某某委托劉某某三人幫助其注冊威樂幣賬戶并購買威樂幣,由于虛擬貨幣交易在我國是非法的,因此與此相關的協議也無法受到法律保護。虛擬貨幣不具備貨幣的法律地位,不受法律保護。
馬某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,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,馬某某因無法使用威樂數字貨幣賬戶所承擔的風險應由其自行承擔。因此,維持原判。
法官提示,我國對虛擬代幣發行、融資、交易、炒作一直持嚴禁態度。購買虛擬貨幣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,相關協議也不受法律保護。虛擬貨幣投資風險大,不適合普通投資者。普通投資者應保護個人財產,遠離虛擬貨幣。
來源:齊魯晚報·齊魯壹點記者欒海明
熱點:虛擬貨幣